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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贸易进出口备案申请,注册海关流程证捷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前言:一、出口企业主体资格管理(一)市场主体登记从事出口业务,首先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登记出口业务经营范围,即应有“货物及
境外贸易进出口备案申请,注册海关流程证捷

一、出口企业主体资格管理

(一)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出口业务,首先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登记出口业务经营范围,即应有“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或类似,以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根据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现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2.特殊贸易类型的主体限制

(1)从事国际服务贸易、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对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目录或者未获得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从事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活动。

根据《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目前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玉米、大米、烟草及其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三)电子口岸登记备案

出口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备案企业信息,并开通电子口岸,领取法人卡及操作员卡。

(四)外汇名录登记管理

对于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应当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或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名录登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布名录。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但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五)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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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关单位(出口货物发货人、报关企业)

(1)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根据“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可按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后续即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2)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未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①线上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电子申请。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②线下方式: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出申请。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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