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
(一)检验类型
商品的检验类型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综合业务司-政策法规-法检目录查询”,通过商品编码进行检索查看,具体请以通关时政策为准。
1.法定检验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法定检验。
(1)检验要求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否则超过期限需重新报检。
(2)免予检验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可以免予检验,但是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不适用免验。免验条件及流程详见《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2.抽查检验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检验结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详见海关总署法规。
商品检验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