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部门办事流程介绍
一、上海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内资企业;
4.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二、上海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上海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5.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从业单位名称与申请设立机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以及经纪人资格证上只写地域而没有注明具体从业单位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从业单位变更。)
6.申请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上海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企业向当地的文化局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演出管理经办人负责受理辖区内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演出局领导
3.主管演出管理经办人根据局领导意见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
4.批准的,颁发证书,申请人领证。
四、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