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办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承办。
办理条件:
1、提交申请报告;
2、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3、申请审查的广告成品(包括文稿、录音带、录像带等);
4、申请人及广告主、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5、需做广告的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
6、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批件;
7、其他能够确定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制作前广告方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意见,将准备用于刊播的*终广告作品送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终审,终审合格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提交所需的材料:
1、 国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 国产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制造认可表);
4、 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批件;
5、 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
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8、 广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9、 广告经营许可证。
1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书(非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11、医疗器械产品标准。
12、商标证明文件。
13、专利证明文件。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